菲律賓台商總會固有資產基金保管委員會管理辦法
2003年9月20日, 第22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第一條: 宗旨: 資產及現金保管及管理運用.
第二條: 編制: 委員會成員至少11人, 至多15人.
第三條: 召集人: 現任總會長.
第四條: 委員: 卸任總會長, 現任總會長, 現任監事長.
第五條: 執行長: 現任財務主委.
第六條: 任期:
1. 卸任總會長得為連任, 唯如連續二次未能開會者, 即以視同放棄論.其遺缺得請理事會就當然諮詢中提名遞補之.
2. 經理事會提名之委員, 任期隨總會長任期.
第七條: 開會及議決:
1. 一年至少開會兩次.
2. 開會須二分之一委員出席方得開會.
3. 動用基金時須附企劃書.經理事會通過及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, 方得動支.
4. 其他事務性是務須二分之一委員同意即可議決.
第八條: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即可實施, 修訂時亦同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