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施行細則

菲律賓台商總會組織章程施行細則草案

總    則

第一條    本施行細則是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訂定之。


第二章  理  監  事

第二條    本總會之理監事是依據各地區台商灣會提報總會之會員人數,作為基準來推舉代表人數,如下:
1.理事:20人以內有3席總會理事名額,20人以上每增加會員10人,則增加 1 席總會理事。
2.監事:20人以內有一席總會監事,21至50人則有2席,51人以上至多有3
席。


第三章      組    織

第三條    執行副總會長1人及組務副總會長1至3人,可與會務副總會長職務重疊,由總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第四條    秘書長可提名副秘書長1至3人,以襄助秘書處業務,但需經常務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第五條    財務長可提名副財務長1至2人,以襄助其財務工作,但需經常務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
第四章   工 作 委 員 會

第六條    理事會設各工作委員會,其職責如下:
1.公共關係委員會:負責對外交際事宜,協助總會長維繫及增進與各機關團體之
友好關係。
2.國際事務委員會:負責與世界台商總會、亞洲台商總會及對中華民國政府相關
部會之互動事務。
3.組織委員會:負責協助總會及各地區台灣商會組織發展工作,並對會內除名、
停權作調查報告。
4.青年事務委員會:負責台商第二代青年之聯誼。
5.活動委員會:舉辦各項康樂聯誼活動及體育競賽。
6.工商服務委員會:增進台商相互間及對外之商機,舉辦各項工商活動。
7.調解委員會:協調及排解會員之糾紛。
8.文宣委員會:負責舉辦各項文教活動、會刊之編輯及總會各類書籍之匯集、整
理等事務。

第七條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提名副主任委員1至2人,以襄助該委員會之業務,但需經常務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
第五章  選 務 委 員 會
第八條 選務委員會為一臨時性任務編組之委員會,由九名委員組成。
1.名譽總會長。
2.秘書長。
3.組織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4.監事長。
5.常務監事2人。
6.總會長推派3位總會理事。

第九條 選務委員如有參選職務者,須放棄選務委員身分;缺額則由總會長就理事中推派。

第十條     總會長及監事長之選舉罷免應於選舉或罷免之日60天前組成選務委員會辦理之。


第六章  參 選 資 格

第十一條  參選總會長需有下列之一經歷:
1.    曾任副總會長。
2.    曾任總會監事長。
3.    曾任總會兩任常務理監事。

第十二條  參選總會監事長需有一任常務監事或二任監事之經歷。


第七章  改選及就職時間

第十三條  各地區台商灣會會長及會務執行人員改選應於3月份辦理。並於4月15日前完
成就職典禮與提報總會理監事名單。

第十四條  總會選務委員應於5月15日前辦理總會長、總會監事長改選。

第十五條  總會長及總會會務執行人員就職典禮,最晚應於5月底前舉行。


第八章      經    費

第十六條  會費:由各地區台灣商會提報人數,以人頭計費,每位繳總會年費300披索。

第十七條  常年捐:
1.理監事、諮詢委員:6000披索。
2.常務理監事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會務副總會長、前總會長:12,000披索。
3.監事長、外交副總會長、組務副總會長:60,000披索。
4.總會長:100,000披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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